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八条有效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水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核定:(一)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二十以下的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两倍收取;(二)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三倍收取;(三)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四倍收取。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