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对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