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中,各类绿地建设单项指标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本市应当按照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九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搬迁、改建、扩建、新建单位和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属于旧城改造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空气、土壤、水体有污染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按照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四)新开发建设区、医疗卫生、科研机构、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改造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城市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城市绿化苗木自给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七)在公共绿地中,广场用地绿化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游乐公园、游园、专类公园绿化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