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城市绿化工程与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