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绿化工程与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