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