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并将绿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