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履行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