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