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个人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占用面积十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占用面积十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