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占用范围、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设立安全设施。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