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和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地和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限期归还。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