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养护工作,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单位附属绿地以及住宅小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由该单位及小区物管部门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予以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城市绿化作业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清除,确保绿化带清洁卫生、设施完好。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