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养护工作,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单位附属绿地以及住宅小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由该单位及小区物管部门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予以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

城市绿化作业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清除,确保绿化带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