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鼓励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经营花圃、苗圃、公园、小游园等,积极参与本市城市绿化工作。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地建设的需要,将生产绿地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