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城市规划区内河段正常水位以上的河床坡面及江洲的宜林荒地,为沿岸绿化带规划设计用地。在不改变原土地权属的前提下,城市规划区内河段沿岸绿化带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绿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确定的绿化带规划用地范围内擅自经营建设、林木砍伐、采石挖沙、开荒耕作。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