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或其他建设工程,应当将环境绿化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建设投资应当包括绿化建设资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任务,并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绿化任务。

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不得降低原有的绿化标准。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