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绿化工程,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监督工程质量。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