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