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砂石料开采管理条例/第二章 砂石料采矿权审批登记第九条有效开采砂石料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二)合理的采矿设计;(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四)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