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砂石料开采管理条例/第二章 砂石料采矿权审批登记第八条有效开采下列砂石料矿产资源,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砂石料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二)矿区范围跨县(区)行政区域的;(三)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开采零星分散砂石料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个人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砂石料,可不登记,采挖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