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砂石料开采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从事砂石料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但拒绝、阻碍从事砂石料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