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砂石料开采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砂石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砂石料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砂石料采矿权人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不受理其新的砂石料采矿许可证或者砂石料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申请。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