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买卖、出租砂石料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抵押砂石料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