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砂石料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