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砂石料开采管理条例/第四章 砂石料采矿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加强对砂石料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砂石料采矿权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