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砂石料开采管理条例/第四章 砂石料采矿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砂石料采矿权人开采砂石料矿产资源时,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坚持"谁开采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依法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工作。关闭砂石料矿山前,砂石料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