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砂石料采矿权人开采砂石料矿产资源时,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坚持"谁开采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依法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工作。

关闭砂石料矿山前,砂石料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