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砂石料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监管责任,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砂石料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设立、提取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砂石料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砂石料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