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经批准的砂石料采矿权范围应当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

界桩和地面标志的埋设费用由砂石料采矿权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