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砂石料开采管理条例/第四章 砂石料采矿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经批准的砂石料采矿权范围应当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界桩和地面标志的埋设费用由砂石料采矿权人承担。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