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砂石料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砂石料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自行销售砂石料,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除外;

(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砂石料采矿权人行使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