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砂石料开采管理条例/第三章 砂石料采矿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一条有效砂石料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砂石料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二)自行销售砂石料,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除外;(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砂石料采矿权人行使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