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砂石料采矿权出让收益,低于规定额度的,可一次性征收;高于规定额度的,砂石料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砂石料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剩余部分在砂石料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