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开采结束后生态修复工作按照"谁开采、谁恢复"的原则,由施工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