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农牧民因生活自用采挖砂石料的,凭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定点采挖,不需办理砂石料采矿许可证。农牧民自用采挖的砂石料不得销售。采挖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开采结束后,按照"谁开采、谁恢复"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采挖人恢复地貌景观,并及时将农牧民自用自采及地貌恢复情况向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