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在依法批准的自治区重点扶贫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国家边防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开采砂石料矿产资源用于项目建设的,由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在指定的采挖点依法开采,不缴纳资源补偿费,不需办理砂石料采矿许可证。采挖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开采结束后生态修复工作按照"谁开采、谁恢复"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监管,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属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验收。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