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砂石料矿产资源:
(一)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历史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保护区、公益林地、古树木保护范围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质灾害高危区;
(二)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三)铁路、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和影响其交通运输安全的地段;
(四)河湖水域岸线保护范围、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五)电力设施、通信网线、广播电视设施、地震监测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范围;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仓库安全规程规定范围;
(七)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范围;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采砂石料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