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砂石料采矿权人在砂石料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开采方式的;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地址的;

(四)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