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砂石料开采管理条例/第二章 砂石料采矿权审批登记第十三条有效砂石料采矿权人在砂石料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开采方式的;(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四)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