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礼仪,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咳嗽、打喷嚏遮住口鼻,患有感冒等呼吸系统疾病时正确佩戴口罩;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三)文明饲养宠物,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注意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四)不得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不得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

(五)在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商业展销、广场舞、娱乐等活动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六)移风易俗,文明婚丧,文明祭扫,不大操大办,不搞封建迷信,不得在公共场所从事影响市容的殡仪和焚烧香烛、纸钱等祭祀活动;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八)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