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礼让行人,行经积水路段减速慢行,夜间会车或者在路灯照明良好路段行驶应当使用近光灯;

(二)驾驶机动车时,不得随意停车、变道、穿插、加塞,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三)机动车按照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

(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逆向行驶,非机动车停放应当规范有序;

(五)不得以摆放物品、安装地锁、设置路障等方式妨碍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乘客让座,不得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七)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嬉闹、停留,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

(九)其他交通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