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