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