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