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