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爱心座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第三卫生间、独立母婴室。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村(居)设立公益服务点,为有需要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