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备设施:

(一)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泊位、公共厕所等市政设施;

(二)盲道、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厕所等无障碍设施;

(三)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卫设施;

(四)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备设施。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