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天山自然遗产资源属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天山自然遗产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天山自然遗产的行为。对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作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法破坏行为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