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天山自然遗产地的范围应当按照充分体现自然遗产价值、有效保护和展示自然遗产的原则划定。
对天山自然遗产地内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和化石分布区域、冰川等自然遗迹和历史遗迹区域,应当划定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自然遗迹保护区、历史遗迹保护区等功能区域;在功能区域内,应当明确划定禁建区、限建区和展示区。
与天山自然遗产地边界相邻接的重要景观区域,以及在功能上对天山自然遗产及其保护至关重要的区域,应当划定缓冲区。
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自然遗产地和缓冲区周边设立界桩、界碑。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