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天山自然遗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天山自然遗产地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自然遗产价值的认识,增强自觉保护天山自然遗产的意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