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与管理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调剂和补助。天山自然遗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各界和国际组织捐赠、捐助等渠道,筹集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天山自然遗产保护事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