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自然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遗产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

(三)调查、登记、监测、评估、报告自然遗产保护状况;

(四)组织开展与自然遗产保护有关的科研、科普、教育活动;

(五)建立动态保护监测系统,及时制止、查处天山自然遗产地内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