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天山自然遗产地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与管理工作,并接受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指导。
天山自然遗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