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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已经处罚的,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不得重复处罚。

天山自然遗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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