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