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擅自在天山自然遗产地内开展科学研究、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未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进行大型演出、影视拍摄等活动的,由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